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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两股东逃避债务不行!

发布日期:2023-11-07 09:54    点击次数:182

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将股权0元“甩卖”给老人

公司两股东逃避债务不行!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做生意欠了钱,本应该想办法赚钱还债,可有的欠债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不仅不积极想办法还债,竟还想“甩锅”无辜八旬老人。这样做就可以撇清债务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为逃债转让股权

找了两位老人当“股东”

厦门A公司与厦门B公司在2019年7月签订的一份租赁合同中约定,厦门A公司向厦门B公司承租后者名下1700余平方米办公场所10年,每个季度交一次房租。

但自2020年3月起,厦门A公司开始拖欠租金。为逃避责任,厦门A公司的原始股东张三、李四故意隐瞒公司情况,分别找来一位86岁高龄的老人王五,一位年近花甲的农民赵六(以上均为化名),并与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名下股权100%无偿转让给二位老人。

而在股权转让前后,张三、李四二人从未实际缴交出资。2020年9月,B公司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告知A公司双方合同解除。眼见二人即将“金蝉脱壳”,知晓其中猫腻的厦门B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厦门A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150万余元并要求张三、李四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始股东“甩锅”

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司产生债务之后,张三、李四立即快速以0元将股权转让,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其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厦门B公司请求张三、李四对厦门A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解除;厦门A公司向厦门B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5万余元、房屋占用费53万余元;张三、李四对厦门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的制度环环相扣,公司法在设定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司人格独立的例外——公司人格否认,以此遏制各种各样试图钻法律空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积极协商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损失,才是经营之道。

自以为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八旬老人来规避股东本应承担的责任,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这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甩锅”行为也不可能被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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